关于对晋江市丰捷服饰制造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的公告
关于对晋江市丰捷服饰制造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公告
晋江市丰捷服饰制造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2MA2XN0YY0W):
我局于2025年8月1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泉税三稽处〔2025〕220号),由于你公司走逃失联、相关人员无法联系,致使上述文书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将上述文书主要内容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5年8月6日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泉税三稽处〔2025〕220 号
晋江市丰捷服饰制造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2MA2XN0YY0W)
我局依法于2025年8月21日至2025年10月17日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英林镇锦江村新兴路18号景兴工业大厦)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接受瀚荣控股有限公司虚开的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112068.97元,税额:17931.03元,价税合计130000.00元,货物名称:纺织产品双面布。你公司于2018年11月、2018年12月向主管税务机关认证抵扣,抵扣税额合计17931.03元。上述发票认定为不合法的增值税抵扣凭证。依法对你公司已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17931.03元予以追缴,并追缴少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县城、镇(增值税附征)896.55 元、教育费附加-增值税教育费附加537.93 元、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地方教育附加358.62 元;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65202.32 元。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九条的规定,对你公司取得瀚荣控股有限公司虚开的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的税款,追补其增值税17931.03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三、四条、《福建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闽政〔1985〕25号)第三条的规定,向你公司追缴少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县城、镇(增值税附征)896.55元。
(三)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第六条、《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第一条的规定,向你公司追缴少缴的教育费附加-增值税教育费附加537.93 元。
(四)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二、三、五、六条、《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税〔2012〕27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0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第一条的规定,向你公司追缴少缴的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地方教育附加358.62元。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二、三、四、五、六、八、五十、五十三、五十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等规定,向你公司追缴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65202.32元。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2018年度应缴未缴的增值税17931.03 元、城市维护建设税896.55元、企业所得税65202.32元按税款所属期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限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晋江市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〇二五年八月一日